《民法通則》、《物權法》對失物招領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物權法》規定了拾得者義務的同時,又提出拾得人應享有報酬的請求權。規定接受遺失物返還的人,應當向拾得人支付相當于失物價值3至20%的酬金。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的,如書信、照片、證書等,可參照其資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價值,確定酬金。
被聘為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全國政協委員、法學所著名民法學專家粱慧星研究員說,如果遺失人刊發了懸賞廣告,應當視為一種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在取回遺失物時,應當履行懸賞廣告的承諾。但是,在懸賞和法定的報酬請求權之間,拾得人只能選其一。粱慧星教授說,所謂報酬請求權,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報酬,同時拾得人也可以自愿放棄報酬。但一旦拾得人提出要求報酬,失主應按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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