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被拘留與拾金不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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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0-2 20:48:12 來源:太原失物招領網 瀏覽次數:1922 |
近日一篇報道引起了社會的熱議。一名男子撿到一只包后,及時地聯系到失主,將物品歸還。但在歸還過程中出現意外,男子與到場的男子發生沖突,導致民警受傷,男子也被拘留。于是,就有人發了了“好人不能做”的感慨,另外還對撿到東西是否交給民警進行討論。事實真的如此嗎?只有將事情搞清楚,依法對事件的經過進行分析后,方能得出否定或肯定的結論。
“好人不能做”顯然是不正確的。雖然男子還包與自己被拘留之間是一件連續的事件,但應該看到整個事件的發展。還東西與被拘留完全是兩回事,拾金不昧固然值得表揚和肯定,但是在還包過程中,與民警發生沖突,將民警推倒在地,造成民警摔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構成了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將二者區別開來。男子本意是在做好事,卻由于自身的原因,沖動之下將好事辦成壞事,令人遺憾!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美德。男子撿到物品后,能及時找到失主歸還,值得表揚與肯定,社會也十分需要這樣的人和這樣的好人好事,但這些卻是屬于道德的范疇。由于撿到的物品屬于被盜之物。事前失主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此當被盜物品出現后,公安機關勢必要進行調查,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賦于公安機關的職責。正是因為男子與被盜物品有過接觸,民警就應該及時找到男子進行調查,查清包的真實來源,從中獲取破案的線索。當然嚴格地說,如果男子不能講清包的來源,并不能排除男子盜竊的嫌疑。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是男子應盡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在民警向男子出示證件后,男子應該配合和支持,將物品的來源說清楚,這樣一來,整個事情才算結束,把好事做好。男子一句擔心假警察是說不過去的。
男子對民警的調查極不配合,將民警推倒摔傷。危險動作造成對民警偵查活動的妨礙,因此男子的行為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理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男子阻礙公務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在排除男子盜竊嫌疑后,考慮到他有拾金不昧的善舉,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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