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小心丟了財物,別人撿到交還給你,你首先應抱以感激之情,即使發現數目與丟失的不相符,也應從多方面查找原因,并妥善考慮要不要追究對方責任,更要避免傷及無辜。如果你丟失的財物真的沒被對方全撿到,你硬盯著人家不放,豈不冤枉了人家?反過來,如果對方是有意截留,只要你慢慢取證,相信遲早會水落石出的,又何必急于將人家告上法庭?何況即使告上法庭,你也不一定勝訴!
忽然想起我本人曾經經歷的一次可笑之事。有一次,從報上看到有人故意丟錢,然后逮住撿錢者進行敲詐的報道。不日,早晨上班,在單位門口看到地上有一張潮濕的兩毛錢鈔票,剛想撿起看看,忽然又本能地棄它而去,生怕這也是誰設的圈套。現在想起此事,不免為當時的心有余悸感到好笑。可看了前面的新聞,撿錢歸還者竟然成被告,我又迷惘了,今后再遇到別人丟失的財物,我該怎么做呢,是路不拾遺,還是拾金而昧?
撿錢者因被失主懷疑藏錢而受質問,人們很容易將之與此前發生的好心人扶跌倒老人反被索賠事件進行類比。只是,與之前偶發的個例不同,當這種被人們歸類于“恩將仇報”的事件,以新聞集聚的面目出現時,本身就昭示著一種社會現象的吊詭。它至少意味著,不僅社會出現了信任危機,身處事件之外的人們也正處于嚴重的道德饑渴中。從人們幾乎一邊倒地對失主進行道德討伐可看出,在充滿戒備防衛的語境中,人們從一些偶發的善舉中更希望看到相應的道德回饋,比如感激,從而重建瀕危的道德互信。
套用一句經典的戀愛話語:“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卻用懷疑的目光打量我”。“最遙遠的距離”的確是當下陌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常態。狀告撿錢者的失主心理大體就是如此。也因此,充滿道德義憤的人們大可不必把“反咬一口”的失主都打入道德洼地,因為很多時候,我們自己正是這樣做的。相比熟人社會,陌生人社會的確更需契約合同來規范社會道德秩序。法律,正是那個將人們的道德倫理強化成法律責任的天平。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判決的過程,不僅是清晰還原事件真相的過程,還更應在人們心中樹立起陌生人社會在道德上的法律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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