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海高速江蘇如皋服務區一保潔工劉女士因撿到錢包沒及時上交,被公司以歸還不及時、不積極為由解聘。清潔工在撿錢次日凌晨被失主找到,后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錢包交還并謝絕酬謝。她表示,因失主所說丟失地點與撿到地點不一致,所以在承認撿錢時不是很爽快。(2月26日《揚子晚報》)
此事一經報道,立刻引發爭議,許多人認為,“還錢”總是個值得褒揚的道德行為,憑什么因為“快慢”的因素就招致被解聘的后果?但事實的真相呢?嚴格說來,所謂“歸還不及時”的判斷是不正確的———因為“警方相關人士透露,當時找到劉女士后,對自己撿到錢包一事,她承認得并不是很爽快”。
保潔工撿到遺失物與普通人撿到遺失物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職業行為,因為保潔工作很容易和遺失物打交道,如何應對拾獲的遺失物,這關乎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打個比方,面對一個考試成績不理想的學生,鄰居挖苦幾句頂多算不道德,但教師在課堂上挖苦諷刺就不是個道德問題了。更重要的是,單位說得很明白,“根據相關制度,工作人員撿到失物后,應及時交給單位或失主”。
從情感上說,我很同情被辭女工的處境,畢竟有份工作不容易,因為這事兒丟了飯碗感覺也很委屈。但是,維系社會秩序的不僅有情感,更有規則。我們可以質疑當事部門有沒有將相關制度充分告知,但不應因私人情感而憤懣于相對公平的制度。換言之,如果我們默認保潔工可以將客人的失物帶回家,受損的不僅是公共利益,更有起碼的道德準則。
我們期盼拾金不昧的行為越來越多,我們也愿意接受“拾金”之后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而最終“不昧”的結果;甚至我們還可以理解因“拾金不昧”而產生的道德成本需要合理救濟———畢竟,《物權法》也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只是,道德不能與規則打架,道德更不能在法律上似是而非。(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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